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04
摘要:《民非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等。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我们研究起草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1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研究制定《解释1号》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我国非营利组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需要。近年来,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比如2017年发布的《民法总则》首次从法律层面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统一界定,2016年发布的《慈善法》规范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2015年发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需满足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等。因此,需要对《民非制度》关于制度实施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二是适应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民非制度》实施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不足29万家,截至2018年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81.7万个,年均增长率近8%。相应的,非营利组织涉及的业务内容也越来越多,比如开展服务活动等业务模式越来越灵活多样,接受捐赠的形式和种类不断创新、对外投资的类型不断丰富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收入退回等事项不断增多。因此,需要对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做进一步明确或补充,以提高《民非制度》的适用性。

  三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不断发展的需要。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信息使用者不断增加,对于其所提供资金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等信息披露的需求也不断丰富和细化。特别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具体规定,比如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信息,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中多有涉及,对于限定性净资产、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信息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因此,需要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更多规定,统一披露要求,以满足各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起草过程

  《解释1号》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课题研究阶段。为了充分研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需要进行解释的相关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于2018年设立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相关问题研究》课题。本课题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现状,《民非制度》的执行情况、面临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订《民非制度》的建议,为《解释1号》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在课题研究期间,也深度参与了问卷调查、座谈会研讨等环节,掌握了许多第一手的情况。

  (二)讨论稿起草阶段。2019年以来,我们正式启动《民非制度》修订工作,围绕课题报告所列问题和修订建议逐项进行了梳理,分析研究是否以及如何纳入《解释1号》。与此同时,我们与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就一些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解释1号》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19年9月,我们组织座谈会,邀请民政部有关司局、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代表,对《解释1号》讨论稿进行了深入研讨。根据座谈会上相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10月29日,会计司技术小组对草案讨论通过后,形成了《解释1号》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原则

  在起草《解释1号》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有限补充和完善的原则。《民非制度》在最初制定时充分考虑前瞻性要求,借鉴参考了国际惯例,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确立了净资产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制度框架。从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反馈看,《民非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仍然具有适用性和合理性,仅是个别内容和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和不适应。因此,我们采用制定解释的方式对《民非制度》进行有限补充和完善,而不是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二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原则。《解释1号》贯彻《民法总则》《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充分协调。

  三是着力解决实务需要的原则。《解释1号》重点针对《民非制度》规定不明确或不再适用的事项,以及由于实务发展而产生的尚未规范的业务事项进行了解释。同时,针对限定性净资产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以提高实务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解释1号》征求意见稿共包括14个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民非制度》未作规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长期待摊费用、注册资金、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等4个问题。

  (二)对《民非制度》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说明的问题,包括限定性净资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等2个问题。

  (三)对《民非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问题,包括实施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会计报表、收入退回、存款利息、涉税业务、资产减值损失、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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