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14]82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汇总征税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2
摘要: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署研发字〔2014〕40号)的要求,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在前期10个海关试点开展集中汇总征税改革初显成效的基础上,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化推进该项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汇总征税改革的通知

税管函[2014]82号        2014-9-22

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杭州、厦门、南昌、青岛、济南、长沙、广州、深圳、江门、拉萨、西安、银川海关: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署研发字〔2014〕40号)的要求,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在前期10个海关试点开展集中汇总征税改革初显成效的基础上,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化推进该项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集中汇总征税试点海关范围

  结合各关参与试点需求,决定将杭州、厦门、南昌、济南、长沙、江门、银川、拉萨海关纳入到集中汇总征税改革中来。上述海关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税函〔2013〕238号,以下简称238号文)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对现场海关和企业的宣传与培训,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可控。

  二、扩大集中汇总征税试点企业范围

  目前,集中汇总征税一期系统功能尚不完善,有关参数仍需人工维护。因此,各海关新增试点企业需总署集中进行系统参数维护后方可启动试点运作。为满足部分海关参加试点需求,克服一期系统的局限,保证试点效益和海关税收安全,扩大试点的初期,根据企业自愿原则,杭州、厦门、济南海关可选择3家企业,南昌、长沙、江门、银川、拉萨海关可选择2家企业参加该项改革试点。对于已经开展试点的10个海关,可根据本关具体推进情况,继续扩大企业适用范围,新增企业暂不超过5家。各关要严格按照238号文规定确定试点企业范围,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及时反馈关税司,以便总署集中进行系统参数维护。集中汇总征税二期系统正在开发,预计年底开发完毕,届时将满足各海关扩大试点的需求。

  三、其他要求

  开展集中汇总征税试点的海关既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征管服务,又要加强后期监控分析,及时梳理汇总试点开展情况,并提出优化建议和意见,将有关情况于每月15日之前反馈关税司文晓光的业务网邮箱(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1:XX海关集中汇总征税试点企业名单

  税屋附件2:XX海关XX月集中汇总征税实施情况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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