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20]23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19
摘要: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财税函[2020]236号       2020-11-19

应急管理部:

  你部《关于申请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应急管理部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3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缴库时暂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185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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