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4]654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6
摘要: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