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8
摘要: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其货源仍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明电[1998]27号      1998-07-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其货源仍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办理迟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件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回函有问题的,所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来人调查取证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