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务证据的行政诉讼样本案例研析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李 刚等 人气: 时间:2015-04-06
摘要:内容提要:本文从161个能够检索到判决全文的来源案例中依据一定标准筛选出10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有关税务证据的行政诉讼样本案例,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明标准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案例分析,其中又以证明标准方面的分析为主。...

 

表1可以看出:(1)除案例8为一审判决其他均为二审裁判;(2)争点问题既涉及税收实体法又涉及税收程序法;(3)从判决结果来看一、二审均判纳税人胜诉的仅有案例2,均判税务机关胜诉的有案例1、3、4、5、6、7、10。稍显复杂的是案例8、9,实际上是同一案的一、二审。作为二审的案例9,在确认一审撤销处罚决定的同时维持了处理决定。由于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处理决定重新作出程序合法的处罚决定,因此可以认为纳税人一方最终完全败诉。

 

 

二、有关税务证据的行政诉讼样本案例所涉证据规则问题分类分析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则。收集证据涉及举证责任及证据的种类;采用证据涉及的是证据的采纳即合法性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核实证据涉及证据的采信,即证据的证明力,如法庭质证、证据的取舍等;运用证据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对证据反映的事实加以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经由自由心证达致确信的标准即为证明标准。据此,我们从证据规则角度对样本案例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了分类(表2)。

 

表2:样本案例证据规则与争点问题

证据规则问题

案例编号

涉案证据规则具体争点问题

收集证据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

1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将《税务稽查底稿》(简称《稽查底稿》)提交复议机关审查,后者称复议决定可以证明已提交,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未提交。

2

被上诉人虽主张其采取的是代销和赊销方式,但仅提供与客户的代销合同作为证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赊销方式。

4

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的核定,主要是成本费用的扣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异议。

5~7

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是否已对上诉人作出税务清算,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10

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盖章与签名,在法院存疑的情况下,应由谁负举证责任证明其真实性。

采用证据阶段:证据的合法性

1

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的胀册复印件中14份财务凭证和6份领款条是否系被上诉人伪造。

2

杨某的庭审证言和冯某《说明》能否证明杨某的陈述和冯某的自述材料是否系上诉人违法取证。

3

上诉人逾期提供的《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简称《补税告知书》)是否具有合法证据效力。

核实证据阶段:证据的证明力

2

冯某《说明》能否作为证据认定其在自述材料、《稽查底稿》和统计表上的签字系上诉人违法取证。

5~7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违法的事实依据。

运用证据阶段:证明标准

1

被上诉人制作、并经上诉人加盖公章确认的《稽查底稿》和上诉人财务账簿、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否足够证明上诉人少缴税款的事实。

2

被上诉人的内部进销存胀和送货单能否足够证明被上诉人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且已发货并取得货款。

3

上诉人逾期提供的《补税告知书》能否足够证明被诉征税行为是补征行为。

5~7

1上诉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简称《注销登记审批表》)能否足够证明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作出了税务清算;2被上诉人调查收集并提交的证据能否足够证明上诉人的违法事实(5~7)。

8、9

经客户签字确认的业务结算清单能否足够证明构成被上诉人索取销售款凭据,进而认定其已发生了纳税义务。

10

在公安机关证明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董某系网上追捕在逃人员的情形下,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上上诉人的盖章和蓝某的签名能否足够证明其获得了上诉人的委托。

对比表1和表2,我们发现:上述证据规则各阶段的诸问题中,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集中在证明标准方面,以下试举例说明。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

如案例1,上诉人(纳税人)主张被上诉人(税务机关)未将《稽查底稿》提交复议机关审查,而税务机关则主张复议决定可以证明其已向复议机关提文了《稽查底稿》。法院采信了税务机关的主张,其依据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1号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2款,即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应由被告负举证贵任。但本案的核心争点问题在于纳税人是否享有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在认定其不享有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经由税务稽查作出的《稽查底稿》和纳税人财务账簿、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否足够证明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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