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4]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5205 委托管理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接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管理其投资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公司取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委托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二)本办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1.关于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项目补充和调整:

  (1)在“短期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短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2)在流动资产项目内单列“待处置资产”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各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

  (3)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长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4)在“长期投资合计”项目上增加“定向投资”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定向投资的账面价值,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不包括“定向投资”项目。

  (5)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待转投资费用”项目,反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投资费用。

  2.利润表(会企02表)格式如下:

  四、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收益总额。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股权转让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股权转让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委托管理收入”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接受国外集团公司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而取得的国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委托管理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对各项借款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7.“所得税”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净利润”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三)本表主要变动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

  ①收回的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

  ②收回的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收回的各项债权投资本金,包括各类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收到的存、贷款利息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各项定期存、贷款利息,包括本期收到的存、贷款利息和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贷款利息。

  ②分得股利和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包括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当期实际收到合作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反映。

  ③股权转让收到的现金净收益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转让股权收到的现金收益。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还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收益以及遭受灾害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等。

  如处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

  ①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②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发放的委托贷款等本金和各种债券。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2.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增加资本所收到的现金。

  (2)借款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外,发生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借款、偿付公司到期债券等。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作为其中项单独反映。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发生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如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应做出说明。

标签: 金融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