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50号 财政部对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4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04
摘要:在税收政策上,我国与国际上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有很大不同。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一般对钻石在管理上采取特殊的方式,但在税收上是按普通货物征税;我国对钻石目前没有特殊的管理办法,但认为钻石属于贵重宝石类,在商品属性上等同于钻石首饰,因此,在税收上是视为高档消费品,统一征收17%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10%的消费税,税负相对于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来说比较重。

财政部对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47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50号      1998-06-04

黄奇帆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钻石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税收政策上,我国与国际上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有很大不同。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一般对钻石在管理上采取特殊的方式,但在税收上是按普通货物征税;我国对钻石目前没有特殊的管理办法,但认为钻石属于贵重宝石类,在商品属性上等同于钻石首饰,因此,在税收上是视为高档消费品,统一征收17%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10%的消费税,税负相对于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来说比较重。

  考虑到中国发展钻石产业可以增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并能带动相关产业(如金融业、旅游业等)的发展,另外,钻石产业属于国际化程度高的行业,国际上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在税收和管理方面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为了提高我国钻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钻石产业的发展,我们可考虑研究调整对钻石产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具体的政策调整意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感谢代表对财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01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