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稽查案例

来源:江西省地税局 作者:江西省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4-11-05
摘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案 ----江西地税税务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本案件属于省稽查局转办、市稽查局交办的举报案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有 3...

3.资源税
(1)经检查核实,该纳税人在本年度内,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河砂的计税依据6731.00 m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等规定,应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河砂资源税3365.50元,已扣0.00元,少扣3365.50元。

(2)其他非金属矿-碎石的计税依据11096.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143号)等规定,应扣其他非金属矿-碎石资源税22192.00元,已扣0.00元,少扣22192.00元。

本年度小计少扣资源税25557.50元。

本年共计少缴地方各税(费)157652.60元,其中:印花税少缴95.10元,个人所得税少扣132000.00元,资源税少扣25557.50元。

本检查所属期间共计少缴地方各税(费)201543.5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32360.00元,资源税68612.52元,印花税571.00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一)2013年度
1.该纳税人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印花税47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规定,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追缴少缴税款475.90元,并建议罚款237.95元。

2.该纳税人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60.00元,资源税43055.0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规定,定性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责成补扣税款43415.02元,并建议罚款21707.5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61.20元。其中:印花税滞纳金61.2元。

本年共计应补缴地方各税(费)43890.92元,滞纳金61.20元,建议罚款21945.46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税款360.00元,罚款180.00元,资源税税款43055.02元,罚款21527.51元,印花税税款475.90元,滞纳金61.20元,罚款237.95元。

(二)2014年度
1.该纳税人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印花税95.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规定,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追缴少缴税款95.10元,并建议罚款47.55元。

2.该纳税人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32000.00元,资源税25557.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规定,定性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建议补扣少扣税款157557.50元,并建议罚款78778.7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3.70元。其中:印花税滞纳金3.7元。

本年共计应补缴地方各税(费)157652.60元,滞纳金3.70元,建议罚款78826.30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税款132000.00元,罚款66000.00元,资源税税款25557.50元,罚款12778.75元,印花税税款95.10元,滞纳金3.70元,罚款47.55元。

以上共计查补总额302380.18元,包括:
1.查补税(费):201543.5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32360.00元,资源税68612.52元,印花税571.00元。

2.加收滞纳金:64.90元,其中:印花税滞纳金64.90元。

3.罚款:100771.76元。

五、启示与思考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与思考主要有:由于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不熟悉,对一些小税种申报计算不够认真,结果导致单位因少申报纳税或未扣缴税款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在分析纳税人存在过错,应加强会计、税法知识学习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一下税务部门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税收政策的宣传、纳税辅导方面及时跟进,不仅本案检查的单位,甚至有更多的纳税人可以规避税收风险,税法的遵从度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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