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3]40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8
摘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

  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开发适合当地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保健养生产品。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

  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市(地)、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采取措施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

  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整合当地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

  (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继续通过相关科技、建设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设备、材料、保健用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

  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探索体制创新。要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地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

  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回国服务。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大力引进境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六)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发展改革委就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答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1、当前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发展健康服务业和正在推进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什么关系?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关系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根本。健康服务业围绕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提供服务,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人人向往和追求健康、美好生活的愿望愈加强烈,健康服务需求快速释放,且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可以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已经对发展健康服务业提出了客观需要。同时,新一轮医改取得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一定保障,也为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和现实可能。

  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健康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美国健康服务业规模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17%,其他OECD国家一般达到10%左右,比较而言,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除产业规模较小、服务供给不足外,我国健康服务业还存在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开放程度偏低,观念相对滞后等问题,供给不足与资源浪费现象并存,需要把握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服务,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迫切要求,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转变发展方式,对改善民生、稳定增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展健康服务业,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深化医改的宗旨是一致的,二者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深化医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重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强调政府主导,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展健康服务业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涵盖基本与非基本健康服务,主要面向社会和市场主体,要求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非基本的健康服务由市场提供,一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

  2、健康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领域,《意见》是如何界定的?

  健康服务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意见》作为我国首个健康服务业的指导性文件,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了健康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即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

  医疗服务是健康服务业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尽管健康服务业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始终是发展的核心所在,没有优质的医疗服务作为支撑,其他衍生、外延服务难以持续发展。要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服务,努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

  健康保险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能不能转化为消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健康服务业的长足发展需要成熟的健康保险体系来保障。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我国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全民医保体系,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健康保险保费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仅约2.8%,发展健康服务业,需要在完善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健康管理与促进主要面向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内涵丰富,发展潜力巨大。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正在从传统的疾病治疗转为更加重视疾病预防和保健,以及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养老、体育健身、养生美容以及健康旅游等新兴健康服务的需求都在快速增加。发展健康服务业,需要在不断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的基础上,不断发现并针对市场需要,创新服务模式,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满足多层次、多样的健康服务需求。

  支撑性产业涵盖对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服务形成基础性支撑及所衍生出来的各类产业,主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健康食品等研发制造和流通等相关产业,以及信息化、第三方服务等衍生服务。这些产业普遍存在多、小、散、乱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通过支持健康相关产品的研制和应用,加快发展并形成健康服务业产业集群,增强市场竞争力。

  3、《意见》对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了什么总体要求?

  发展健康服务业要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意见》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4、未来我国健康服务业将达到什么水平,《意见》中有没有明确具体发展目标?

  在综合分析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以及我国健康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前景的基础上,《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总规模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意见》还分别就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健康服务支撑产业等提出了具体目标要求。一是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二是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三是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机制。四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保健用品、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相关流通行业有序发展。五是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标准更加科学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5、《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在对群众健康需求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意见》从健康服务业的内涵外延中,选出具有广泛共识、与我国发展阶段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八项关键内容,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是抓住服务链上的关键环节,大力发展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国家将通过选择社会办医联系点,予以重点跟踪推进。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推进护理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

  二是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突出问题,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的同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广泛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逐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三是完善健康消费的保障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开发长期护理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

  四是发挥我国传统和特色优势,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

  五是顺应消费需求和新兴业态发展趋势,支持发展健康体检和咨询、全民体育健身,以及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群众预防保健和健身意识,进一步培育健康消费市场。

  六是针对健康服务中所需产品供应短板,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老年人和残疾人用品等的研发制造和应用,大力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七是强调人力资源保障,提出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促进人才流动,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

  八是加强基础环境建设。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快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发展网络健康服务和远程医疗,探索发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健康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

  6、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协调发展,《意见》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

  《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针对健康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任务,在保持现行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具体措施,可以说是多措并举,主要的创新亮点有:

  一是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是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三是加大财政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力度。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是充分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着力引导健康消费。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鼓励地方探索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健全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在对企业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

  六是突出法律、标准,强调监管。提出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

  七是注重培育健康理念和意识。明确提出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

国务院

2013年09月28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