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老项目已发生的成本而很难获得发票的涉税隐患及破解之道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6-22
摘要:实践中,建筑企业很难获得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指建筑行业的特性,市场交易习惯等原因,导致采购的砂、石料等原材料,很难获得发票入成本;二是,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

  实践中,建筑企业“很难获得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指建筑行业的特性,市场交易习惯等原因,导致采购的砂、石料等原材料,很难获得发票入成本;二是,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很难获得发票入成本;三是建筑企业取得的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是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很难获得发票入成本;四是建筑企业通过“黑市”交易渠道(供应商通过“小金库”便宜采购的存货)而采购的建筑材料,根本没有发票;五是大部分建筑企业,特别是不少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在“不要发票更便宜”的采购旧理念下,采购各种建筑材料没有成本发票入成本。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大部分老项目即将完工进入工程决算环节,可是老项目的发包方在金税三期“数据控税”的征管环境下,因以上五种“很难获得发票”的原因,导致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没有成本发票而面临不少涉税隐患。为解决老项目没有成本发票的问题,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已发生成本支出,很难获得发票的涉税隐患分析

  1、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税法[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有一些建筑企业施工的老项目,由于很难获得发票而企图利用与一些皮包公司签订假合同,虚构交易行为的手段而购买发票入成本。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购买的发票和其他凭证不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及必须取得发票的情形

  (1)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比如企业自制的工资发放表、原材料出库单、产成品出库单等。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必须取得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的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销售方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则相关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该发票包括销售方自己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如果企业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相关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只要取得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建筑企业老项目已发生成本支出,很难获得发票的涉税隐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建筑企业老项目已发生成本支出,很难获得发票的涉税隐患主营体现为:发生的相关成本支出,如果是属于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则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增加企业的税负。如果建筑企业从第三方或皮包公司处购买成本发票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被稽查部门发现,还将面临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如果涉嫌虚开发票,将承担刑事责任。

  (二)采用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发票的处理

  对于被当地地税局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而言,其本身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无法准确核算,其发生的老项目都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开发票的金额与当地地地税局核定的定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老项目发生的成本支出,虽然很难获得发票,但是在财务上以发生支出的付款凭证、合同或协议、采购入库凭证、工资表等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入成本,没有多大的税务风险。

  (三)采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的处理

  1、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七条除发生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2、建筑企业的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的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则相应支出按照以下三种方面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如果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则相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如果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是如果企业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的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或者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和虚开发票企业应补开、补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建筑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1)项(2)项、第(3)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企业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则要求虚开发票的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如果受票方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只要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提供以上六条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永远不能取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规定期限未能补开、换开发票;二是未能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但是能够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则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永远不能取得发票的,则建筑企业只要能够提供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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