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3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45号        1998-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应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凡符合法规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符合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