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你局《关于对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04]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013号)规定,同意浙江青田伯品电站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新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从事环保热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我市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凡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规定的,按照京国税发[200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0号),对于供电环节实行预征增值税的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的预征率暂定为2%。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4]3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22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上述五家发电企业应在杭州建立核算机构,并以"电厂、电站、机组"名义(非独立核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该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4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除电力产品价外费用仍暂按原办法征收外,其他均按新的统一规定认真执行。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批复如下: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对市(县)供电局通过农村供电所(站)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不论农村供电所(站)是否由市(县)供电局统一核算,也不论是采用购销(购进电力转供)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或农电提成)方式,均应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售电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按销售额(含省及省以上价外费用)的3%预缴增值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均汇总至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省电力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其应纳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差额部分,由省局结算后通过一定方式征收入库。
唐山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能的生产、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使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8月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电力为产品的能源项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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