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
为了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宁波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澳(重庆)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三期)免征增值税。
继续委托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为税务系统培养紧缺人才,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公共管理、法律、财政学等专业硕士、博士和计算机软件工程硕士、统计分析人才等培养项目,努力提升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水平。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科学安排财政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较好地保证了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促进校企合作,转变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进行扶持。
中澳(重庆)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中澳(重庆)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二期)免征增值税。
继续执行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伙食价格上。
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国内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审批按照《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的规定执行。
各基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教育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做好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督促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已实现的税款,确保税款按时入库。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请依照执行。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促进了中小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改善了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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