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划分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是一个法人企业。2007年3月份由我单位独家投资(法人投资)新成立了一个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的公司。请问:新成立的公司所得税应该由国税局管理还是地税局管理?...

  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是一个法人企业。2007年3月份由我单位独家投资(法人投资)新成立了一个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的公司。请问:新成立的公司所得税应该由国税局管理还是地税局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中所指的“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所以,综上所述,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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