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进函[19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11
摘要:各地退税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报关单编码规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确保录入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同时要求出口企业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海关企业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进函[1999]4号       1999-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据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统计[1998]5号)反映,各地上报我局并经我局提供给海关总署协助核对的报关单电子信息,经基层海关逐票核查后,基本查明原因,并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审核工作,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经研究,现将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全文转发,同时针对核对数据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退税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报关单编码规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确保录入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同时要求出口企业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海关企业代码。

  二、加强与当地基层海关的联系,并定期向海关了解其所辖分关的代码,做好与报关单电子信息核对的基础工作。

  三、退税部门在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时,特别要严格核对经营单位,对核对有误的出口退税报关单,退税部门应发函再次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防止不法分子以假报关单的手法骗取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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