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4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各类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日益增多,税务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发展我国的国际双边、多边税务关系,促进我国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1号          1997-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各类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日益增多,税务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发展我国的国际双边、多边税务关系,促进我国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前一段在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中也存在和发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外事工作管理还不够规范,跨行业跨部门组团时有发生,考察内容重复,外事经费既紧张又有浪费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和总量控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出国任务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单位,总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一切出国事项,均须送该司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各地国家税务局出访项目经总局批准立项后在地方政府外办备案;各级地方税务局组团考察税务业务,根据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的精神,凡需出访的请先征得总局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外办立项审批。对各类申请出国团组,凡没有明确出国任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予批准。

  二、理顺关系,改进税务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务系统外事工作主管机关,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税务系统外事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单位须确定本部门的外事工作管理部门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公室指定专人兼管外事工作,做到有领导,有部门兼管,有专人管理日常工作。

  三、加强对出国人员的审查。出国人员的审查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是出国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前提。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办法》(国税党字[1995]1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管理。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遵守外事纪律,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

  四、切实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做好外事工作,关键在领导,各单位应把外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了解并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对外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总局对外事工作的具体要求,管理好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尽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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