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版)

来源:西政资本 作者:西政资本 人气: 时间:2017-02-09
摘要: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

第七部分 华北地区篇

二十二、天津市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5.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1.《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自2009年9月8日起实施)。

2.《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十三、河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6〕44号,自2016年7月29日起实施)。

②《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冀政办字〔2016〕186号,自2016年12月5日起实施)。

二十四、山西省

目前暂时未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该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

第八部分 东北地区篇

二十五、辽宁省大连市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②办公用房补贴: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企业,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

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政策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自2011年2月25日实施)。

二十六、吉林省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5.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6.落户奖励: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高管奖励: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三)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自2010年5月22日实施)。

2.《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24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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