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版)

来源:西政资本 作者:西政资本 人气: 时间:2017-02-09
摘要: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

十四、湖北省(省级、武汉、咸宁)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企业法人)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主要投资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3.落户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自2011年5月6日起实施)。

湖北--武汉

1.适用条件:

在东湖开发区(资本特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落户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投资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3.政策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1〕110号,自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

湖北--咸宁

1.适用条件:

①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

②已获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企业书面承诺在我市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的,连续3年免除房屋租赁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在购房1年内缴纳契税的,对购房契税给予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等额奖励,同时按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②税收返还: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100%为标准,采取人才奖励、支付咨询服务费和财政直补等方式,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14号,自2016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五、江西省

江西--抚州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②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③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高管奖励: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3.政策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自2013年5月17日实施)。

江西--共青城

1.适用条件:

在共青城投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3千万。募集类:GP不低于1万,LP不低于100万。自有资金类:GP、LP均不低于100万。

(特别说明:GP如果为自然人需提供300万以上金融资产证明)。

2.优惠政策:

①核定征收的缴税基数为合伙企业的全部收入(投资收益),不能抵扣经营成本和费用。

②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负9.22%(按合伙企业增值部分申报)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不论自然人合伙人或机构合伙人均按此缴纳(自然人交完直接分红、机构交完还需回注册地申报注册地要求的其他税收)。

3.政策依据:

具体政策由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服务中心提供。

江西新余、萍乡等地

大部分执行税收返还:如新余,增值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返还90%。具体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的内容为准。

十六、河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优惠政策:

无特别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自2011年8月16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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