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版)

来源:西政资本 作者:西政资本 人气: 时间:2017-02-09
摘要: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

十二、山东省(省级、青岛)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自2011年1月28日实施)。

山东--青岛

1.适用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仅限于货币出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区内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5年。

2.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对购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对租赁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公用房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企业,前三年按5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四、五年补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3.政策依据:

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关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18日起实施)。

第四部分 华中地区篇

十三、湖南省(省级、长沙、株洲)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落户奖励: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自2010年1月13日实施)。

湖南—长沙

1.适用条件:

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③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④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①税收返还: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②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落户奖励: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租赁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株洲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

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奖励。

3.政策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0〕27号,自2010年10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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