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7
摘要:我局认为,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当暂扣营业执照导致经营者停产停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           2002-09-27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的请示》(豫工商[2002]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当暂扣营业执照导致经营者停产停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有关“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中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我局认为是指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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