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描述】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和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3.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进口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必须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申报抵扣或专用缴款书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2.《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六、车辆购置税退税 【事项描述】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身份证明具体是指: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5)授权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七、车船税退抵税 【事项描述】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的“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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