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01]第6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15
摘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1]第67号            2001-03-15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工商法字〔2000〕223号、甘工商个字〔20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