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法部分罪名(关注财税部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0-21
摘要:本资料让财税人员不做法盲,也可以用于工作期间说服其他非财税人员 希望大家关注日常的财税人员涉及到的刑法部分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协助出具不真实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21.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或者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5.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洗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因实施洗钱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注: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号)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标准的80%,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1)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7.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8.票据诈骗罪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9.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处罚。

  30.信用证诈骗罪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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