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03
摘要: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1999-9-3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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