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评字[1999]322号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1
摘要:各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发文取消资产评估资格,并发布公告,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终止手续,并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评字[1999]322号           1999-07-01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及《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评字〔1999〕321号),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确保今年年底以前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现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先脱钩、后改制,脱钩与改制工作分步实施。改制后的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规定的机构类型和设立条件。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与挂靠单位签定的脱钩协议书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于1999年8月31日前完成脱钩工作;1999年9月30日以前上报改制方案。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抓紧审批改制方案,对符合条件、方案完整、材料齐全的机构,应在收到改制方案一个月以内作出批复。1999年12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机构改制方案的批复。

  (三)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脱钩质量,防止“走过场”,财政部将于1999年10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假脱、不脱或明脱暗不脱等欺上瞒下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不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挂靠财政、国资系统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率先彻底脱钩。

  二、资产评估机构脱钩的具体步骤

  (一)组织领导。各评估机构均应成立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其成员由原机构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与挂靠单位协商处理脱钩的有关事宜。

  (二)具体步骤

  1.人员脱钩。在职工自主决定去或留的基础上,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凡继续留在评估机构的职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财务脱钩。由挂靠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共同协商确定脱钩改制基准日,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按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不进行评估的除外,下同)和财务审计。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财管字[1998]127号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协议书由挂靠单位同改制后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签定)。如双方对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原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妥善处理评估机构改制前的有关责任问题。评估机构要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好评估机构改制前的风险责任,并对原有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提出处理意见。

  4.签定脱钩协议书。在上述脱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资产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签定脱钩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

  (3)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4)资产评估机构风险责任、业务档案、债权债务等处理结果。

  5.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实施

  (一)民主协商选举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脱钩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全所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大会,从本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民主选举产生改制后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

  (二)召集合伙人(出资人)会议,选举机构负责人,研究本机构的改制工作。根据我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民主协商确定机构改制后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同挂靠单位签定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本机构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协议;

  3.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4.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名称;

  5.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6.改制后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及出资情况。

  (三)上报改制材料,具体包括:

  1.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

  2.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签名的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制定机构章程并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名称和住所;

  (2)机构经营范围;

  (3)机构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出资额;

  (6)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和方式;

  (8)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机构解散与清算办法;

  (10)其他事项。

  合伙制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签定合伙协议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点;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机构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的规定和程序。

  3.改制后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见附表二)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合伙人出资或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专业人员名单(见附表三),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改制后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人员管理制度及后续教育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和资产评估操作规程等。

  8.原资产评估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办公住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11.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四)改制后机构的重新设立

  凡评估机构改制方案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由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机构改制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批准机关领取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各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发文取消资产评估资格,并发布公告,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终止手续,并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四)上报财政部。

  附表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合伙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三: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职龄内评估专业人员一览表

  附表四: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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