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问:一、我公司在驻马店设立一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根据税法规定,我们分公司可以不独立建帐,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缴纳,但是驻马店税务部门要求我分公司建帐,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合理?   二...

  问:一、我公司在驻马店设立一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根据税法规定,我们分公司可以不独立建帐,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缴纳,但是驻马店税务部门要求我分公司建帐,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合理?

  二、我分公司属于费用核控部门,现在由于驻马店地方税务局原因,不给我分公司发放发票,所以我公司无收入,更不可能有赢利,但是驻马店分公司国税专管员要我公司会计提供赢利的报表,否则不签字,不让我分公司正常申报,请问这个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所以,如果您企业属于汇总纳税企业范围,可以根据该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您总、分支机构应单独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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