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01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1]93号                                2001-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的收购环节征收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1.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