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5亿骗税大案探究出口退税监管缺陷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张希颖 韩爱玲 人气: 时间:2015-05-18
摘要:出口退税本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出口而出台的优惠政策,但却成了少数人眼中的 唐僧肉 。目前我国服装的出口退税率高达16%,高额的出口退税率使得服装行业成为出口骗税的重灾区。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1 月26...

 
(二)借单出口,拼凑报关单
报关单的疑点是查案的开始,是整个的案件的核心环节,也是办案人员最早取得突破的地方。据本案中为兴弘嘉提供这两张报关单的犯罪嫌疑人张伟文交待,他仅仅是个中间人,其他犯罪嫌疑人会拿着这些空白报关单转给报关行或货运代理公司,把别人的货物用兴弘嘉的名义报关出口。然后,这张完成报关程序的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货运单据又会通过他交回兴弘嘉公司。这样,兴弘嘉就得到了骗取税款的第二套单据。除张伟文团伙之外,为兴弘嘉提供报关单的还有厦门和深圳的另两个团伙。那么,到底什么人需要报关,而又不需要办理退税呢?这是骗税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办案人员发现,在目前的出口市场上有两类人真实出口货物,但不需要报关单到税务去申报退税,一类被称为直客,他们一般到批发市场上批量购买服装发往国外,不能在中国退税;另一类是国内一些小型企业,一般也不能办理退税。兴弘嘉公司恰恰是利用了这两类公司,通过中间人购买大量单据,为骗税做准备。正是因为这两类人的存在为骗税提供了可能。
 
(三)提供虚假外汇信息
任何一笔出口,都应该对应一次外汇的流入。对于兴弘嘉公司来说,必须有地下钱庄从国外把相应金额的一笔外汇打到自己的账户上,才能向税务部门证明出口完成了,这样才有机会凭着所有这些单据获得退税款。为兴弘嘉提供虚假外汇的犯罪嫌疑人陈垂送交代,这两年总共打了2.8亿美元。实际上陈垂送和兴弘嘉公司的人并不认识,他们之间的往来是通过一个中间人 -- 厦门人施文展。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总共有三个地下钱庄通过施文展向兴弘嘉公司提供外汇。据调查,从2012年到2014年,施文展通过三个地下钱庄为河北兴弘嘉提供了近5个亿的外汇,为兴弘嘉公司的骗税提供了第三套单据。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兴弘嘉就集齐了退税所必需的三套单据,由于每个环节操作都极其隐蔽,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其中端倪,因而按照正常程序退税给兴弘嘉公司,这样一来,兴弘嘉公司联合其他多家企业成功集体骗税。

三、集体骗税暴露出口退税监管缺陷
(一)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此次4.5亿集体骗税大案暴露出我国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由于缺乏一部程序完整的管理法规,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管理问题非常突出,出口退税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存在很多问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仅仅是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极易造成岗位职责不明晰,责任归属不明确的情况,出口退税的审批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机制,管理漏洞频现,给骗税者提供可乘之机。此次集体骗税大案中,兴弘嘉公司能够借单出口,货代等中介机构能够虚开增值税发票,地下钱庄能够顺利转入外汇,每一个环节的相关嫌疑人正是利用了相关程序性法规的不完善,钻了法律的空子,使得此次兴弘嘉公司联合多家企业集体骗税成功。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完善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建立部门内部的约束机制,防止骗税隐患的发生。
 
(二)相关部门缺乏协作
在本案例中,兴弘嘉公司最终能够骗税成功,在于多家企业的联合帮助,集体骗税的成功暴露出我国相关部门间缺乏协作。如果各部门间能够联合协作,共享信息,那么此类集体骗税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就将大为降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管,但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会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信息、计财、征收等部门,而且还会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多个相关部门。因此要想成功有效地打击出口骗税,仅仅单靠一个部门的严格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各部门联合协作,统一协调,严格出口退税全环节管理,抑制骗税行为的发生。但目前我国涉及退税管理协作的规定尚未出台,对出口退税各环节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这就使得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相当困难。此外,出口退税的管理手段落后,网络监管等现代化手段缺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环节衔接不足,让有意骗税者有机可乘。因此,为有效防范骗税行为的发生,各部门间要加强统一协作,加强对出口退税资料的统一管理,利用网络实现票据信息的共享。
 
(三) 对货代等中介机构监管不力
兴弘嘉公司之所以在四年的时间中可以多次骗税,金额如此巨大而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有相应货代机构为其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试想如果打掉配货环节,骗税分子即使有票,但找不到对应的货物,就没有落脚点,也就不敢去冒这个风险了。真实货物信息流出的原因是因为这个行业缺乏监管,缺乏有效的制约,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货代等中介机构是整个骗税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只有加强对货代等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骗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均应加强对货代等中介机构资质的严格审查,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出口退税资料抽查制度不完善
此次骗税大案是由两张报关单而起,如果没有厦门警方对于骗税行动的集中打击,此次重大骗税案也不会浮出水面。由此案件就暴露出了我国对于出口退税资料抽查制度的不完善,如果对于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能够及时进行抽查,制定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起专门针对外贸出口企业的退税补充资料的抽查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对相关退税企业提交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设置一定的比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减少此类骗税案件的发生。如在抽查审核中发现退税企业提交的资料中不包括“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中显示的外商所在地与 “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出口地不一致时, 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深入调查其中的缘由。此外,在对退税补充资料的抽查中,要注意仔细核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项单据的内容及其对应性,如果发现存在不相同之处,务必要深究其原因。相信通过对出口退税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相关企业的退税行为,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与此同时又能够及时发现退税中存在的问题,以严厉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作者简介】张希颖 韩爱玲,河北经贸大学

【文章出处】《对外经贸实务》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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