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可以开专票吗?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7-24
摘要:实务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答复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

实务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答复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涉税提醒

提醒1:

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减税,一旦放弃减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税;

提醒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跟纳税人销售旧货不一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