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账务、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单位与一设计院签订了一合同,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建房屋(原有的土地上有简易房,我们重建时将其拆除),造价2000万元,合同约定我们有20年的使用权,20年后我们连同土地(土地使用证一直是设计院的)和房产归还给设计院...
我单位与一设计院签订了一合同,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建房屋(原有的土地上有简易房,我们重建时将其拆除),造价2000万元,合同约定我们有20年的使用权,20年后我们连同土地(土地使用证一直是设计院的)和房产归还给设计院(在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款项均为我公司名称,且为我公司付款,在房屋建成办理房产证时,我们将房产证办在了设计院名下),我公司现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中核算,并按20年摊销,请问这样对吗?

  税务专管说我们属于合作建房,我们应将房产作视同销售,同时设计院应给我开服务业发票,我们才能摊销租金。这样说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文件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始为同一方,即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该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亦为这一方,而没有将该土地上的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办理在使用另一方的名下,则即使一方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而另一方则提供了资金,并且以一方的名义进行开发,则不构成合作建房。贵公司的情况设计院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一方,房地产的所有权也为设计院一方,贵公司仅是出资金,不属于合作建房。不应视同销售。但贵公司应取得设计院开具的房产出租的服务业发票方可作为租金摊销的依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