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综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收入总额是十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首要步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人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4 ,.般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收人时间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2) 收人金额的确认
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款项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5.,利息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

(2)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6  .租金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的租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

(2)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

(2)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8  .接受捐赠收入
(1)  收人时间的确认
企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2) 收入金饭的确认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9. 其他收入
(1) 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2)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  收人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
(一)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1,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
从基本原理上来看,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建立在纳税人纳税能力基础上。纳税人的纳税额与纳税能力直接相关。对收入总额的确认来说,纳税人在当期纳税年度的纳税能力更为重要.为区分纳税人一般的纳税能力和当年的纳税能力,有必要引人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这一概念是说,当纳税人有足够财力缴税时才能确认收人并就该收人缴税。这通常要求相关的交易能够提供纳税的现金,但其他资产形式的收人和债务的豁免也可用来作为纳税的收入形式。

2. 纳税必要资金概念的主要应用
第一,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荃本理论依据。
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也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按配比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只要货物被出售,并且至少有一笔款项是销售年度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收到的.这就是分期收款销收。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关键是企业缺乏就全部应收款项进行纳税的必要资金,这时税法允许企业就已实现收入递延到到实际收到货款时纳税。

第二,纳税必要资金概念的另一个重要的应用之处是,权责发生制的纳税人应提前确认预收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而不是在这些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这是权责发生制的一个例外。对此,税法上所持的立场是,企业收到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具有纳税必要资金,此时是纳税的最好时机。 

(二)一些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
1  .销售货物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请单时确认收入.
2.  销售货物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  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货物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人。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4.  销售货物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货物应当按照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货物作为购进货物处理。5.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新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取得结算金额时才确定应税收入,否则,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没有遵循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对于上述跨年度的特殊劳务,一般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二是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进行征税,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

除受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输入。主要原因有:
一是尽管这些经营话动待续时间分城于不同的纳税年度,但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少于一个纳税年度)、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成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这些经营话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易合理的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不易判断,往往等到完工再确定应税收入,也方便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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