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综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收入总额是十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首要步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人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二   不征税收入
(一)   国际上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一般界定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不列入征收房屋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可参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美国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都是法定优惠概念的结果,按照这一概念,只有国会才可以提供税收减免,就意味着一个所得项目在不予计列之前,必须在税法中找到专门的规定,所得不予计列项目通常是用来避免双重征税或用来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法鼓励的交易,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主要包括:州和地方公债的利息103节)、来自负债豁免的所得(108节)、某些军方成员的战争赔款(112节)、州、市等政府的所得(115节)、对公司资本的投入(118节)、某些军事收益(134节)、政府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节约能源津贴(136节)。 

(二)我国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界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人,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作企业单位等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人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新税法中规定‘不征税收人”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盈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悦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与美国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有所区别,后者属于法定优惠的范畴。新税法中的“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的概念,即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全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般息、红利收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人等。

(三)  对不征税收入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
1. .财政拨款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吸(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人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搜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受让方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因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的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

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型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22号)。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其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新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成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人的主体:二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3.,其他不征税收入
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智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全属于国务院。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   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一)   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1,.收入实现原则
 收人实现原则,是指只有当收入被纳税人实现以后,才能计入收入总额。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

位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异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企业持有某_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待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收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人收人总额。

确认收入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纳税人对该收入具有权利要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该收人的使用或处置没有受到限制,或没有限定义务去退还该收入。当纳税人收受了一定金额的收益,但它们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时.这些收益并没有实现.在到该限制被解除后才能视为实现。例如,企业取讲租金收人时,一井取得一部分押金,山于该押金需要在租约到期时返还给承租人,企业对该押金的权利要求受到限制,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实现。如果纳税人有明确的义务去退还收受的款项,该纳税人对该款项没有权利要求。则该笔款项也不是应税收入。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企业取得银行借款,因为需要按期还本付息。因此不能计入收入总额。但是,如果没有清楚的,有限制的义务去退还,该纳税人还是应该被认为实现了应税收入。例如.通期未妇还包装物押金,在税法上就应该确认为收入实现。 

2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则发生制为基础。权则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那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人:凡是不属干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权则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在纳税主体的经济舌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谁,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与否作为收入或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淮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以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入的理由在于。经济活动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创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收入。相应地,也产生了与该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

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人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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