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4
摘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693号      2001-0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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