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政联字第9号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30
摘要: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护理费标准,从1995年7月起,按照〔1995〕后财字第198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仍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执行。

  附件6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6〕后需字第66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军部队伙食费标准(详见附表)。

总后勤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各类灶伙食费标准表(略)

  附件7 

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干部、职工宿舍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暂行办法》(摘要)

〔1984〕后营字第17号

  一、军队干部、职工宿舍一律安装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宿舍不便分户安装水表的,应装公用水表,水费由各户分摊。

  二、水费自理后,每月给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和职工五吨。补贴所需经费在水电费中开支。

总后勤部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8 

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摘要)

〔1990〕后营字第347号         

  为坚持计量收费,统一补助标准,现将《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订的补助标准一律取消。今后,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规定补助标准。

总后勤部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全军统一补助标准(度/月)

  正军职16 副军职14

  师职10 团职8

  营以下干部和职工6

  二、管理办法

  1.补助范围:凡军队干部、职员、工人,除合住集体宿舍的人员外,均享受补助。其中文职干部、职员、专业技术干部执行同级军官标准。

  附件9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给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意见(摘要)

〔1993〕政干字第305号

  自1990年党和国家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军队已选拔出近三千名干部享受这项津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八五”期间将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逐步使之法制化。为使军队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选拔的档次

  政府特殊津贴分为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两个档次。已享受5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的,如符合享受100元档的条件,可按规定晋升为100元档。

  四、发放办法

  政府特殊津贴款项按供应系统下拨,随干部薪金(工资)逐月发给本人。此项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后,所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数额不减。

  对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未归的,因死亡或其它缘由停发薪金、工资的,停发其政府特殊津贴。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受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总政治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附件10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摘要)

〔1991〕政干传字第367号        

  根据总政治部《关于给部分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1991〕政传字第35号传真电报)精神,现将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特殊津贴随干部薪金(工资)逐月发给本人,但不计入基本薪金(工资),也不作为计发离休费、退休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移交地方安置时,需在当年一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以便商国家人事部办理政府特殊津贴款项的转拨手续。干部离队时,其政府特殊津贴随本人供给关系转移。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去世时,从其去世的下月起,续发六个月的政府特殊津贴,此后停发。须在干部去世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停发手续。由于其它原因需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在办理报批手续时,要提出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理由、时间等意见,并按总政治部批复明确的停发或取消时间执行。

  五、在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中,需恢复发放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被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其《政府特殊津贴证书》随即收回。

  六、一九九○年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原称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的干部,补发给《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其特殊津贴的发放,按上述规定办理。

总政治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1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摘要)

人专发〔1994〕14号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附后)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二、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

  (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1992和1993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

  (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附件12 

总后勤部关于建立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3〕后财字第455号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2〕国管财字第142号通知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从1993年起给全军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志愿兵发放暑期防暑降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总后勤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

防暑降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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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标准(元/月)     |
  |  驻  地  范  围  |  享受月份  |----------------|
  |              |        |  干  部  |  志愿兵 
 |
  |--------------|--------|--------|-------|
  |              |  10个月  |        |       |
  |海南省的西沙、南沙群岛  |        |   20   |   10  |
  |              | (2—11月)|        |       |
  |--------------|--------|--------|-------|
  |              |  8个月   |        |       |
  |广东省、海南省     |        |   20   |   10  |
  |              | (3—10月)|        |       |
  |--------------|--------|--------|-------|
  |广西自治区、湖南省、湖 |        |        |       |
  |北省、福建省、江西省、江苏 |  6个月   |        |       |
  |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 (4—9月) |   20       10   
  |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        |        |       |
  |--------------|--------|--------|-------|
  |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  4个月   |        |       |
  |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 |        |   20   |   10  |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 | (6—9月) |        |       |
  |治区、辽宁省        |        |        |       |
  |--------------|--------|--------|-------|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 |  2个月   |        |       |
  |肃省、新疆自治区、吉林省、 |        |   20   |   10  |
  |黑龙江省          | (7—8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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