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份,主要从事山西大同煤...
经过核查,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煤炭实行一票结算,不负担运费。同时,秦皇岛连海储运有限公司也不负担运费。未发现企业转移关联企业运输费用的情况。
(三)各项费用核查情况
    通过核实企业2004年至2006年以来的收入、费用和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发现企业收入费用率、单位费用逐年降低。其中,2004年至2006年收入费用率分别为15.79%11.43%9.56%2004年至2006年单位费用分别为49.51
/吨、42.50/吨、33.34/吨(详见《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入费用率及单位费用情况表》)。在企业2006年度各项费用中,金额较大支出为运费支出(43858690.53元)、港杂费支出(22136508.95)
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入费用率及单位费用情况表
 
1
2
3
4
5
年度
实现收入
()
销售煤炭()
合计费用
()
收入费
用率
(3÷1)
单位费用
(/吨)
3÷2
2004
1,051,442,444.00
3352626.71
165990872.92
15.79%
49.51
2005
681,095,917.09
1832034.03
77862218.2
11.43%
42.50
2006
909,132,404.43
2607274.31
86,940,173.24
9.56%
33.34
(四)核查发现的问题
1、企业20063月取得铁路货票抵扣进项税额6177.50
元。货票承运人为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为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货票中承运人、收货人与实际抵扣方不一致。
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者备注栏有该纳税人名称(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6177.50元。
2、企业20066月取得铁路货票抵扣进项税额25903.58
元。货票承运人为神池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收货人为秦皇岛博恩贸易有限公司。铁路货票收货人经手写后更改为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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