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财税[2003]第18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三、开展政策宣传,企业自查补报

  通过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约谈,评估人员感觉到:企业2003年12月的免税产品销售与存货贷方余额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一定存在问题,企业不愿解释说明清楚,是对我们纳税评估工作不够了解,心存顾虑。针对这种情况,评估人员再次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进行电话约谈,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同时向企业说明,纳税评估是鉴于企业纳税申报之后税务稽查之前的一种税务内部管理行为,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真实、准确、合法地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的处理也不同于税务稽查,对于评估出的一般性非故意偷税问题,企业可作自查补报处理,但对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企业解释不清楚、又不补报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通过税收政策的宣传,使企业消除了顾虑,从而如实说明了企业2003年12月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和存货贷方余额的原因:由于农药产品市场原料价格上涨,农药经销单位看好2004年农药市场行情,2003年底许多经销单位预付货款、预定产品,并且要求开具发票,以防生产企业价格上涨;该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2003年12月在产品未完成生产的情况下,便根据客户合同和预收款情况开具了普通发票101份,金额2800多万元、其中免税产品2400万元,并在当月作了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完成生产,销售成本结转时造成了2500多万元的产成品贷方余额。并再三说明,这是公司在不知道财税[2003]186号文件以前的行为,公司无意偷逃国家税收。因此表示,对于2003年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而货物未在2003年内发出的免税农药产品,已在2004年发出货物的部分,按适用税率补交增值税;货物尚未发出的,在实际发出时按应税产品处理,而且保证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和税务人员核实后,企业作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补销项税金959372.69元、进项转出253311.59元,合计补交增值税1212684.28元,同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22158.05元。

  四、总结经验教训,规范纳税评估

  通过对“江苏XX化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思考,而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亟待摆上国税部门的工作日程。

  1.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要有科学性,不能局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简单指标分析,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形势结合国税工作实际进行,当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所涉及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地得到贯彻执行。

  2.对纳税评估企业的资料审核分析不能公式化,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公开办税,开展信息交流,使纳税人能够了解纳税评估工作,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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