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2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1-25
摘要: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和调拨棉、麻的业务。对棉、麻免税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55号      1992-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这些部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仍然比较困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对下列经营业务在199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一、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和调拨棉、麻的业务。对棉、麻免税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的业务。

  三、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2年01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