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31
摘要:根据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张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根据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张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将第一部分中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服务以及商务服务等作为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修改为“(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服务、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商务服务等作为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

  二、第一部分关于服务业的税收政策:(一)第2、3、4、6条中所提的政策措施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不一致,请再酌。(二)建议在第7条后增加:“解决国际货运代理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按差额征收5%营业税的问题。”(三)鉴于服务业外包项目不产生利润,为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增加:“合理确定服务业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外包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四)建议增加:“经认定的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企业广告费用税前抵扣比例统一提高到8%。”

  三、第一部分第8条“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产业集群较大的经济区域,要求其非物流企业…”建议修改为“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产业集群较大的经济区域,引导其非物流企业…”。

  四、经与财政部、建设部协调同意,第二部分“鼓励消费性服务业发展”中第12条“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建议修改为:“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要尽可能安排回迁;无法回迁的,应按照有利于老字号经营和保持店铺原有风貌的原则就近安置;无法就近安置的,要依法给予货币补偿。”

  五、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中小流通企业应给予金融支持。”

  六、便民早餐属于微利行业,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以便民早餐为主业的连锁企业,免征营业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流动销售网点经营权,鼓励便民早餐进入社区发展。”

  七、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洗染企业和食品配送企业使用的车辆,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八、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城市家庭服务中心、社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以及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各级财政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

  九、一些农村店加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后,交税由原来的包税改为据实交税,税收增加较多,建议在第三部分增加:“对连锁化农家店给予税收优惠;对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连锁化农家店免征营业税,免征工商管理费及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第四部分第19条“开展国家级服务贸易城市试点工作”建议修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连锁、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开展国家级服务贸易城市试点工作。”

  十一、第四部分第20条“在边境或境外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区或经济合作区,引导服务出口,加强服务合作。”建议修改为:“建立服务贸易示范区,引导服务出口,加强服务合作。”

  十二、第四部分第21条“经认定的外包服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建议修改为:“加快落实已颁布的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速培育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大众浴池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属于微利行业,建议第五部分第27条中的“(桑拿、洗浴、洗车除外)”修改为“(不包括洗车和除大众浴池外的洗浴)”。

  十四、在第五部分建议增加:“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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