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第(1)、(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新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局限于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主要是为了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相区别。也就是说,对房屋或者建筑物来说,其发生的改建支出,除归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两种情况以外,均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包括对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一律归入新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处理。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和原内、外税法均未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进行明确的界定。与此有关的是,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 如延长了使用寿命,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下降、则应予资本化。《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与会计制度和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而没有采用定性的方式。这主要是从易于判断和简便操作的角度考虑的,.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条件似比原税法规定的条件要宽松,因为84号文件要求符合一项条件的即应进行资本化,而实旅条例要求问时符合50%和两年的条件,才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只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可以直接计人当期费用。另外,84号文视定,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而新税法实旅条例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明显看出,适用面在收窄:再有,新税法实施条例没有考虑定性的因素,也是政策宽松的一个体现。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原内资金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而会计制度则规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这是新旧税法,及新税法与会计的一个小小差异。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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