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一 ,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基于 资产在税务处理上的特殊性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做出了规定...

(二) 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具体来说:
1.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

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够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实施条例对于外购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并无这方面的规定.这是税法与会计之间的一个小小差异。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算基础。

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般来说。企业的无形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即无形资产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什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所得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摊销分期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这是各国公司所得税关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普遍采取的方法。
1.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淮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成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应当根据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理的无形资产摊的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新税法明确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 摊销范围
考虑到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性、财务会计的处理以及税法的其他规定,新税法明确了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额的项目,包括:(l)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
(1) 由干新税法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即按照研发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加计5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项目,所以说,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所提取的摊销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计算缴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否则容易造成多重扣除。

(2)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其实,企业一般是不会单独核算自创商誉的,所以一般也不会存在自创商誉摊销扣除的问题,因为企业用于自创商誉的很多支出可能都计入了当期费用,而没有实行资本化。

其实税祛要规定的反而应该是外购商誉的问题。所谓外购商誉,是指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付出的合并成本中大于合井中取得的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外购商誉是不能摊销扣除的,这主要是基于: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将这种不能确定为某类的资产,予以摊销在所得税管理中还存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二,即使在会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第三,商誉的价谊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企业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企业存在的基础是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取得收入,因而,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或者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所以,企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也不得计提摊销费用扣除。 

3.摊销的一般规定
(1)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摊销期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和他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也就是说,即使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新税法规定也要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而要根据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 无形资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确认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1) 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金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产权,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资企业有权参与披投资单泣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2) 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券,债权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金业之问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只有投资本金和利息的索偿权,而没有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仅和利润份配权。(3) 混合性投资,是指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资产主要创分为:
(1)交易性金触资产,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等。
(2)持有至到期投资,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企业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4)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可见,税收与会计上对投资资产分类有所差别。

(二) 投资资产的计价
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则上以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2. 以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权益性证件、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投资资产的计价
新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投资期间,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 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购进的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价值会随着生产经营活动 的进行,转移到产品、劳务中形成产品、劳务的成本,或者为企 业管理服务而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补偿。 但对外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 者债权的凭据,企业据此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对投资企业的股权 或债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其折旧或者摊销,因为对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很难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又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行降低又容易丧失对所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二,企业为生产经营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其价值会不断发生损耗, 因而需要以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将损耗的价值在税前扣除。但 投资资产价值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所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投资资产价值本身是否会发生损耗存在 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投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额。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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