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一 ,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基于 资产在税务处理上的特殊性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做出了规定...

三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的确认
税收上所确认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其等。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等,应归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核算.新税法实施条例将房屋、建筑物没有再进行细化处理,而是一律归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是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这一规定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的。考虑到现行会计谁则已取消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为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新税法取消了凭单位价值里量来确认固定资产的做法,而仅以12个月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对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一般都可税前扣除,所以,取消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对企业调节利润影响不大,而且,对单位价值了较高但更新时间较短的易耗品,允许计入损耗当期成本,也有利于企业成本的及时足额补偿。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相应润整计算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址支出确认条件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上认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各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外购的固定资产
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具体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收或收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新税法上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资产,对此,会计核算的规定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价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价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向约定的付款总颊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货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实质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侈,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担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计提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担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内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让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在具体核算时,应该注意:
(1)所谓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2)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偶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担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3)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担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新税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从经济实质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具有融资实质的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相似,所以,出租方应为提供贷款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承租方应为延期付款承担一部分利息费用。因而,会计准则规定按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现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为实现融资费用处理,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入财务费用。但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相对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在租赁期内摊入财务费用相比,差别不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大,而且由于有合同参照,不需用确定折现率、不需用计算现值,因而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便。 

4.  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该项规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是一致的。具体说来:
(1)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文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该资产的公允价位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于固定定资产的捐赠方,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一方、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出固定资产的一方以及债务重组中用固定资产抵债的一方,按新税法现定,均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应该视为先销售固定资产再捐赠。再投资、再购进非货币资产、再偿债两个过程进行处理,因而作为固定资产的接受方,应该按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契税。上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6.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一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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