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1-02
摘要: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临时经营,比照有证个体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15号      1993-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要求我局明确在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后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原“临时经营”税目范围与个人收入调节税“劳务报酬收入”税目范围交叉重叠的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临时经营,比照有证个体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对临时经营的所得税实行就地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1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