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 (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提示:开发企业将“银行贷款”借给关联企业,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如果能够划分清楚,可按各自使用的资金承担所发生的利息。将自有资金借给关联企业按本条第3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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