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30
摘要: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上传以及稽核系统发票清分、比对、统计和结果传递等项工作,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见国税发[2000]208号文)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5号         2003-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统一部署,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现就近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2003年5月份、6月份的报税期可向后顺延到当月20日。在5月份的延长期内,防伪税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仍执行先报税后开票的规定。5月份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20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报税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

  二、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200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可顺延到5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可顺延到6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

  三、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上传以及稽核系统发票清分、比对、统计和结果传递等项工作,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见国税发[2000]208号文)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三)省、地市、区县级税务机关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5月份、6月份比对结果数据的工作将分别在6月份、7月份进行。为避免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时发生错误,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步骤1、登录稽核系统。

  步骤2、更改WINDOWS操作系统日期,将当前日期更改为上月月底日期(若当前日期6月,改为5月31日;若当前日期为7月,改为6月30日)。

  步骤3、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

  步骤4、将WINDOWS操作系统日期改回为当前日期。

  四、关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从稽核系统提取稽核比对结果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报表的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2001]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补发22省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文件的通知》(稽便函[2001]149号)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变更〈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稽便函[2003]24号)要求,二季度协查动态分析报告上报时间改为7月31日前。

  (四)根据当前特殊情况,各地稽查局在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同时仍应积极做好受托协查发票的协查和按期回复工作。如果确因受此影响不能按期回复的,应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向受托方稽查局说明情况,回复期限可以向后顺延。各级稽查局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逐级上报,由各省(区、市)国税局稽查局于次月5日前汇总后,书面报告总局稽查局。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在全部纳税期内,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以避免报税、认证场所的集中排队问题。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将有关精神迅速告知纳税人。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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