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新政引导

来源:思迈特论坛 作者:思迈特论坛 人气: 时间:2018-03-05
摘要:第一部分: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新政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具体规定。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即在所得减半的基础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延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限额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内容是什么?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我省拟定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定额标准是多少?
 
  我省暂定选择最高上浮幅度,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企业可享受的“核定减免税总额”如何计算?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6000)。
 
  (四)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必须依次享受吗?
 
  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必须依次扣减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简称“两税两费”)优惠可在每月申报时依次扣减享受、且年度享受的“两税两费”之和不能超过“核定减免税总额”;所得税优惠在汇算清缴时计算扣减享受(为附加条件享受:企业年度实际减免的“两税两费”之和<“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时方可享受)。
 
  (五)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计算享受税收减免?
 
  纳税人年度应纳的“两税两费+所得税”税款合计总额小于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两税两费+所得税”税款合计额为实际享受减免额;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则以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为实际享受减免额。企业最终年度实际享受的“两税两费+所得税”税收优惠总额≦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
 
  (六)企业当年未享受到的优惠额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享受吗?
 
  企业当年“实际享受的税收总额”小于“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时,当年未享受到的差额全部清零,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
 
  (七)企业何时可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指“两税两费”优惠),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摘自:财税〔2017〕46号
 
  七、延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除就业人员和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两因素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不同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基本一致。
 
  (二)我省拟定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定额标准是多少?
 
  我省暂定选择最高上浮幅度,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企业何时可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材料?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法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在享受优惠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规定重新备案。
 
  (四)企业可否同时重复享受其他支持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八、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创业投资抵扣税收试点政策
 
  (一)创业投资税收试点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资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二)试点政策执行时间如何选择确定?
 
  其他条件满足时,投资起始时点或特殊投资时点(满2年)有一个在2017年1月1日后的,即可适用该税收试点政策。
 
  (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到试点政策优惠?
 
  按享受优惠主体不同分情况进行处理:
 
  1.在满足其他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注册地在沈阳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该税收试点政策。
 
  2.在满足其他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注册地在所有规定试点地区(不仅限于沈阳)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这些合伙创投企业在辽宁省内的所有法人合伙人均适用该税收试点政策。
 
  (四)初创科技型企业(即被投资方)应满足什么条件?
 
  1.境内注册、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点,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且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各数据计算方法参照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
 
  3.接受投资时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比成本费用支出不低于20%。(两年统一核算:两个年度研发费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五)试点区创业投资企业(即投资方)应满足什么条件?
 
  1.境内注册成立、查账、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投企业注册地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与相关政策比较(财税〔2015〕11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新政策有哪些不同之处?
 
  1.投资主体所在地区受限:相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新政策仅适用在试点区。
 
  2.被投资对象扩大:相关政策被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政策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受益范围更广。
 
  3.满2年限定条件放宽:相关政策是“两个2年”限定:不仅包含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还包含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制创投企业实缴出资满2年;新政策只有创投企业对外投资满2年的一个规定。
 
  4.股权投资方式限定:新政策仅指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摘自: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及教育经费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政策2017年1月1日期在全国范围推广)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是什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如何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及申报?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摘自:财税〔2017〕79号
 
  十、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目录调整完善
 
  (一)税额抵免政策基本规定是什么?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如何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确定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投资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金额。
 
  (三)专用设备转让后如何进行处理?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2017年优惠申报模式及适用目录均有调整。
 
  自2017年10月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注意不含安全生产设备)实行自行判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模式。自行判定标准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2017年1月至9月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额抵免优惠仍参照2008年版优惠目录执行。
 
  (五)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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