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举报平台公布规避CRS方案黑名单,“香港职业退休计划”上榜

来源:科林的税言碎语 作者:科林 人气: 时间:2017-06-02
摘要:上个月初,科林推送了《 够狠!OECD发布举报平台,号召全世界来检举揭发规避CRS的行为 》一文,讨论OECD发布的规避CRS产品和方案举报平台。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OECD就公布了第一批遭举报的规避CRS产品和方案,其中点名道姓地提到了香港的职业退休金计划 (Oc


附录二、

买个外国护照和居民身份就能规避CRS申报?太天真!
 

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的核心就是要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之金融账户信息透明化,而其运作的基础就是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尽管二十国集团(G20)和经合组织(OECD)的理想是实现“人类大同”,以求全世界的国家都加入到CRS的反避税、反洗钱和反腐败的网络中,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资产无处可藏。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只有100个,也就是说,世界上还有一多半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加入CRS游戏规则。但这是否意味着,到这些非CRS参与国买个护照或者税收居民身份就能轻松规避掉CRS呢?科林在公众号后台收到无数留言问这个问题,而且也在一些国内媒体上注意到不少移民公司关于此的宣传,甚至有些律师和税务师也是为了把自己的产品忽悠给客户,大肆宣扬换护照和购买居民身份的好处。在这里,给大家谈谈科林的个人看法。

 

必须承认,变换税收居民身份,的确是逃避CRS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对于那些非CRS参与国的税收居民来说,CRS对他们几乎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影响。比如说,李小姐是中国大陆的高净值个人,在海外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过亿。如果李小姐全家都移民到朝鲜、伊朗、叙利亚或者非洲的很多非CRS参与国家去,并且长期在这些非CRS参与国定居,那么祝福李小姐,她不会有CRS的烦恼和忧愁,因为不管她在海外持有多少资产,不管是不是洗钱或者贪污来的资产,这些国家的政府也不可能通过CRS的平台获取其信息。但问题是,有几个中国大陆的高净值个人愿意真正去这些国家移民定居呢?对于那些家庭事业都在中国大陆的高净值个人,通过花钱弄个非CRS参与国的护照或者买个税收居民身份,就可以拿到香港或者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去蒙混过关,信息就不用被申报和传递给中国大陆政府了?“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科林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CRS下的所有法规条文针对的并非个人,而是金融机构,其核心是让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账户尽职调查的程序来识别和申报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但是这个尽职调查并不是简简单单地让账户持有人填张个人声明表,签个字就完事的啊!要是CRS的尽职调查有这么简单的话,一些跨国银行每年怎么会在FATCA和CRS的合规上花掉上千万美元呢?多印几张声明表是不可能有这么大成本的啊!可想而知,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小国护照和居民身份对现有存量账户的作用

 

我以为,对于现有的存量账户,企图通过买小国护照或者税收居民身份来规避CRS,其作用几乎为零(除非联合金融机构造假)。

 

存量低价值账户

 

对于2015年12月31日(第一批CRS执行国)或者2016年12月31日(第二批CRS执行国)账户余额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个人账户,CRS是要求金融机构将其当成“存量低价值账户”来进行尽职调查。对于这类账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规都允许金融机构适用“现有居住地测试”来判断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如果金融机构已经获得了账户持有人现有的居住地址,那么可以直接依据该地址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需申报国居民。

 

举个例子,李小姐是中国大陆居民,做电力生意积累了一些财富,其2014年在某离岸地(CRS参与国,且已经与中国“配对”成功)的银行存了现金99万美元,并按照反洗钱要求提交了其在北京的住址和中国大陆的护照信息。2017年该银行对该账户进行CRS尽职调查时发现,其已经获得了李小姐现有的居住地址,并在最近的通信往来中李小姐仍在使用当初提交的北京住址。那么此时,该银行可能会直接将李小姐的账户作为需申报账户报送给当地税务机关,并由其传递给中国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些国家的CRS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把个人账户信息在CRS下做申报时,需要提前通知账户持有人,但是这种通知,更多的是一种告知义务,即告诉账户持有人其账户信息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报送给政府并传递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但金融机构并没有义务将具体的申报信息和程序都告知账户持有人,有的甚至是在密密麻麻的开户合约中加那么几个字,可能账户持有人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对于那些没有规定这种通知义务的国家的金融机构,通常就直接按照CRS要求上报了信息,而账户持有人可能全然不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小姐买上一百个国家的护照和居民身份可能也是“然并卵”。

 

存量高价值账户

 

对于期末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价值账户,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的账户识别等尽职调查程序就更为复杂,不仅要开展电子信息系统的记录检索,还要进行过去5年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所有的与账户相关纸质记录检索,看该账户信息是否包含有需申报国家居民的“标识”(例如身份证明、住址,通讯地址,转账指令,电话号码等等),同时还应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如果金融机构发现了需申报的“标识”,那么通常会让账户持有人提交一份自我声明表格,声明其税收居民所在国,并提供相应的纳税识别号。

 

接上例:我们把李小姐的账户期末余额价值改为600万美金。那么当金融机构对该高价值账户进行尽职调查时,发现了账户持有人李小姐在中国(CRS需申报国)的一系列“标识”(身份,住址,电话等)。此时金融机构会要求李小姐提供一份自我声明表格,看是否可以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来排除掉那些“标识”,而不需要申报李小姐。我们不妨假设李小姐此时已经购买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护照和税收居民身份,并且在自我声明表格里面声明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税收居民,甚至还提供了虚假的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某个住址。

 

 

通过这样一份声明表,金融机构是否会将李小姐在现有反洗钱资料中存在的“识别”都分别排除掉呢?限于篇幅,我们下一篇再讨论。此外,下一篇我还将讨论,如果李小姐是在购买完小国护照和身份后再去金融机构新开户,此时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又会有什么不同呢?李小姐会豁免申报么?敬请关注下篇内容。
 

存量高价值客户

 

同样以李小姐为例。假设李小姐是中国大陆居民,做电力生意积累了一些财富,其2014年在某离岸地(CRS参与国,且已经与中国“配对”成功)的银行存了现金600万美元,并按照反洗钱要求提交了其在北京的住址和中国大陆的护照信息。那么此时银行的电子系统里已经有了若干李小姐的中国“标识”,包括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而且银行对李小姐的账户和相关身份资料都有纸质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此外,李小姐的私人客户经理对于李小姐的具体情况也很了解,知晓其长期居住在中国,并且还实地拜访过李小姐的电厂。

 

按照CRS的法规要求,鉴于李小姐持有的是存量高净值个人账户,该金融机构需要依次通过电子系统检索,纸质文档检索以及客户经理询问等环节层层识别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需申报“标识”。此时由于金融机构已经持有了李小姐若干中国的“标识”,那么通常会要求李小姐提供一份税务身份的声明文件,看是否可以排除李小姐被申报的可能,也就是CRS中所谓的“curing procedure"。

 

我们假设李小姐在CRS实施以后即刻办理了移民,获得了某加勒比岛国的护照,同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花钱购买了一份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在给金融机构的声明文件中,李小姐声明自己为加勒比岛国税务居民,并且提供了当地的地址,同时还提供了当地的护照和税务身份证明文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形式上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金融机构直接把李小姐当成加勒比岛国的居民对待就好了,那么其账户信息也不会被申报和传递给中国政府。但是这可能只是李小姐的一厢情愿。从金融机构的角度,他们对于声明文件有一个很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合理性测试”(Reasonableness Test), 他们需要把声明文件中的居民身份以及住址信息等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等开户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信息进行对照或者说验证,看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那么需要账户持有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者重新提交一份有效的声明文件,以排除此前存在的“中国标识”。如果通过该补充程序,相关“中国标识”仍无法排除,那么银行可能会考虑将李小姐当成所有与“标识”相关国家的税务居民,其个人账户信息会被分别申报和交换到相应国家。当然,如果金融机构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联合客户作假,协助客户逃税和洗钱,那就另当别论了。

 

个人新开账户的处理

 

以上都是讨论的存量个人账户的处理,那么个人新开的账户又怎么处理呢?其实这个问题比存量高价值账户的处理更为简单,因为对于个人新开账户,CRS所要求的基本都集中在个人声明文件上,并没有电子系统检索,纸质文件检索以及客户经理咨询等程序。

 

举个例子,李小姐在2017年10月购买了加勒比岛国的护照,并在当地购房和取得了当地税务机关卖出的税务居民身份。李小姐以加勒比岛国居民的身份申请在香港某银行开户,拟存入现金100万美金。从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的角度,李小姐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双重居民身份)和资产来源的证明。从CRS的角度,李小姐需要填写个人税务身份声明文件。如果事实是李小姐本人居住在中国大陆,并且扔持有中国护照,但又坚持只提供加勒比岛国的身份信息,那么这个账户能不能被香港银行接受,是否会通过银行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等相关合规程序,是个问题,因为一句英文都不会说的李小姐,“此地无银三百两”般地跟银行说她是加勒比海岛居民,必然会引起银行反洗钱与合规部门的额外关注。此外,从CRS的角度,如果金融机构发现李小姐的声明文件与其了解的事实存在冲突,那么该声明文件无法通过“合理性测试”。况且,对于新增个人账户,很多金融机构都是将提供有效的CRS声明文件作为开户程序中的必经环节,如果不能获得有效的声明文件,那么很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规避的目的可能会考虑不予接受李小姐的开户申请。

 

结语

 

由此可见,购买小国护照或者居民身份并不能达到规避CRS的目的,因为获得了外国国籍身份并不代表你就自然获得了当地的税务居民身份。而即便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小国税务居民身份,如果你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那么你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或者双重税务居民)。如果开户人瞒报或者故意欺骗,那是要依据开户金融机构所在地法律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例如香港的CRS法规就规定,对于个别账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弄虚作假的,最高可处3年监禁。

 

其实这个问题吧,科林觉得那些被忽悠去买护照的富豪们也可以稍微开动一下脑筋嘛,OECD和G20的CRS法规起草者也不是吃素的啊,他们能设计出如此复杂的CRS反避税规则,难道他们不知道世界上有些小国家做着卖护照和卖税务居民身份生意,协助逃税者规避CRS,并明摆着跟他们对着干的事情?你敢保证后续OECD和G20不会出台相应的“黑名单”,以及对于黑名单国家的联合制裁措施?

 

CRS的全球性落地实施才刚刚开始,目前还处于各国联合起来“织网”的阶段,“撒网”,“收网”,“杀鱼”的大戏还在后头。如果想着卖个护照或者居民身份就轻松规避CRS,那就真的是有点儿“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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