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1]18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6
摘要: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1]18号        2001-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的检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放、汇总。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印制并发放至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认真汇总,除报送上一级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底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财政部仍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形式选择一部分单位直接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案和检查单位名单另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择200~5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计划单列市应当选择不少于1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必套重点。

  3、重点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一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4、重点检查的时间

  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

  (三)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闭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直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报送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郜进兴、陈体勇

  电话:(010)68552522、68552524、68552890、6855289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财政部

2001年2月26日

  附件:

  一、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三、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

  附:

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

  1、单位性质。本表所指“单位性质”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

  2、“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数量”项目,反映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数量。

  3、“2000年取得的原始凭证中不合法凭证的数量”和“2000年取得的原始凭证中不合法凭证的累计金额”项目,分别反映单位在2000年取得的原始凭证中,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的数量和累计金额。

  4、“财产清查间隔时间”项目,反映单位上下两次财产清查的实际间隔时间(月数)。

  5、“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有无损毁会计资料行为”项目,反映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如有未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或有损毁会计资料行为的,应详细填报有关情况。

  6、“在其他机构中单独设置会计人员”项目,单位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其他机构中单独设置会计人员的,填“是”,其他情况的,填“否”。

  7、“会计、出纳岗位是否分设”项目,反映单位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情况,分设的填“是”,未分设的填“否”。

  8、“是否设有稽核岗位”项目,反映单位稽核岗位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稽核岗位的单位,填“是”,未按规定设置的,填“否”

  9、“2000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会计人员数量”项目,反映单位所有会计人员中完成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数量。

  10、“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项目,反映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11、“是否存在虚列、多列资产的行为”项目,单位如存在此行为,应详细填列有关虚列、多列资产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其他类似项目的填列要求与此相同。

  12、“是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项目,单位如存在此行为,应填列有几套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分别的报送对象等有关情况。

  13、“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部分,除表中所填报有关情况外,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可逐项列出。

财政部

200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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