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下的两家子公司是否都可以免税进口设备?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A1是一个在欧洲注册的上市公司B投资的全资子公司,A1注册在中国,是独立法人,如果B用A1公司的股利投资并注册了A2公司, A2也是和A1一样性质的B的全资子公司, 他们都是B的子公司, 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税进口设备?根据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A1是一个在欧洲注册的上市公司B投资的全资子公司,A1注册在中国,是独立法人,如果B用A1公司的股利投资并注册了A2公司, A2也是和A1一样性质的B的全资子公司, 他们都是B的子公司, 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税进口设备?

根据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执行,按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四条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上述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此,外国公司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利,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进口设备是可以享受进口环节的优惠政策的。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营造规范、统一、公平的贸易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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