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政策辅导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财政性资金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政策辅导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取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国家投资”指形成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纳入区及区级以上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作为免税收入的九项收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2、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1、
的适用范围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的政策规定适用于2003年3月1日以前设立的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对债务重组所得的政策规定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适用
的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3年3月1日以前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纳税所得,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
》(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际发放”强调已实际支付,当年已计提(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实际发放的不能从当年税前扣除。

  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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